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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粹 | 孙子豪:从非占有的自由走向具体的平等

孙子豪 法理杂志 2022-10-14



来源

《法理》杂志2020年第6卷第1辑

作者简介

孙子豪

清华大学哲学专业2019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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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权是现实社会中兼具自由与平等功能的具象化之一。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借助关键的“人格”概念完成了自由的建构,实现了人与财产权的本质关联,而这是以占用、劳动为代表的占有做不到的。黑格尔的人格作为一种普遍人格,一方面必然要和财产权相结合从而实现人格的现实化;另一方面,这种普遍人格意味着人格财产权中已经蕴含了人格间的相互承认。但是即使是普遍人格,也只是一种抽象的法权,无法涵盖现实的人的需要、欲望等丰富本质,因此人格财产权需要走向具体。遗憾的是,黑格尔在通过“市民社会”的论述从而走向具体的过程中,仅仅陈述是某种并不令人满意的“事实”,并没有完成财产权平等向度的建构。


在高度文明化的现代社会,社会中的每个个体不仅希望实现个体的自由,也呼唤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与相互承认。这种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不是一种空洞的口号,而是深深地扎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之中。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难寻找有关于自由或平等的某种定在,但是对于同时担负着自由和平等使命的这种定在或具象化却是不多的,而财产权正是这为数不多的其中之一。一方面,当人们大力宣扬“我的财产不可侵犯”时,人们不仅为了财物的保全,也为了通过这些属我之物来确证我这个个体的自由;另一方面,人们希望通过人与人之间财产的平衡以防止收入差距的扩大,以此来实现社会的平等与正义。因此,考察这种具象化的财产权问题,其意义就在于能够实现现实人类社会中自由与平等的某种协调与平衡,从而使人过上一种善的生活。


按照麦克弗森的定义,财产权可以表述为“在一种强制性要求(an enforceable claim)的意义上对某物的某种使用或收益的一种权利(Right)”。这种兼具自由和平等具象化的财产权固然能够更为直接地讨论自由与平等的话题,但却容易陷入日常经验的迷雾之中。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多种形式的财产权,正如在《财产故事》中一书作者所列举的,新闻、声音、名气等等都可被视为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不同形式的细分对于增加人们的认识固然是有益的,问题是过分关注这些外在的形式,往往容易忽略了财产权背后的深意,尤其是阻碍了通过财产权来探讨人类的自由与平等这一更为深层次的话题。


正是对于传统财产权研究的诸多问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利用关键的“人格”(Person)概念试图找到财产权与人的自由的本质关联,从而构建起了自己独特的人格财产权理论。那么这一人格财产权理论较之之前的财产权理论而言究竟有何独特贡献?另外,假定黑格尔找到了财产权与人的自由的本质关联,那么在走向平等的过程中是否真正实现了人们对于平等的呼唤呢?



一、财产权非占有


正如在前文所提到的,财产权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一种具象化,已然与人的本质密切关联。既然如此,这样的一种财产权就必然是人的一种本质属性,而非仅仅与人偶然的相结合。正是因为如此,暂且放下蒲鲁东对财产权的攻击,他指证无论是“占用”(Occupation)还是“劳动”(Labour)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权。换言之,无论是通过我较之他人的时间上在先、空间上较近(即“占用”)从而主张我对这一物的财产权;或者是基于我施加于物上的属我的劳动主张财产权都无法确证真正的完整的财产权。而这种“占用”和“劳动”,都是在“占有”(Possession)的意义上使用的。这种“占有”,对于物的获得仅仅是偶然的,物与人之间的结合是随时可以被瓦解的。因此,必须首先明确一点,财产权不是占有。


关于这一点,从《德国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可以窥探一二。《德国民法典》将“占有”和“所有权”归入其第三编《物权法》中,因此“占有”和“所有权”都是在讨论一种“物权”。关于“占有”的定义,按照第854条的规定,“物的占有,因取得对该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而取得”。至于“所有权”的概念,虽然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03条间接的表达了出来:“在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的限度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该物,并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基于《德国民法典》关于“占有”和“所有权”的定义,不难发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就“物权”而言,“所有权”相对于“占有”更加完整,也更加高级。“占有”虽然也能够体现对物的一种“支配”,但这种“支配”仅仅是一种经验的事实;“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则体现了所有人的“随意处分”以及不受他人的影响。不过仅仅主张占有达不到财产权的高度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追根溯源,去追问为何占有不是一种财产权?而在这里,蒲鲁东从“占用”和“劳动”出发去攻击财产权,能够很好地加深我们对“财产权不是占有”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占用与财产权


首先,在“占用”的意义上,这样对物的获取是不明确的。第一是以时间的在先为依据。当一个人主张他对物的获得是由于一种时间上的在先时,另一个人可以反问这一外界之物可能在你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而这种时间上的在先不过是在一种相对的意义上,并不能证成这一物必然属于你。第二种依据是一种空间的相近。比如我对这一土地的占有是因为此时此刻我就在这里,或者说我对此作了标记。为了宣称我对某块土地的财产权,我确实可以站在这个土地上,但我不可能永远只站在这里。即使我对这个土地做了标记,这种标记仅仅是一种主观意愿,并不能因为这种标记就将他人排除之外,因而并不具有一种普遍的意义。


正因为如此,在“占用”的意义上,人与物的结合都是一种偶然的,仅仅是基于某种需要才结合起来,这也是为何在蒲鲁东看来“占用”不能证成财产权。因为占用是人与物的一种偶然的结合方式,所以人对物的占用是随时可撤销的。由于每个人都有一种“占用权”,“占用权对于一切人是平等的”,那么随着人的增多或减少,对物的占用就要发生增减。这种占用的多少随时会随着人数的多少而发生变动,甚至在每一刻都在变动,因而无法体现财产权与人的一种必然的关联。占用的这种不确定性就在于人与物的关联是建立在某种外在的动机的基础上,因而两者的联系是一种任意,并不是一种本质关联。


(二)劳动与财产权


如果说在“占用”的意义上,人与物的关系是一种偶然的关系,那么基于自身的劳动能否成为确认财产权的依据呢?不可否认,基于劳动来确证财产权较之占用确实更能体现人的本质。因为劳动是基于人自身的,而不像占用那样仅仅是立足于我之外的空间和时间。我如果凭借一种时间的在先或者空间的较近来主张财产权,这种“占用”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属性,某种程度是不能被我所左右的。劳动则不然,我的劳动是基于我的人身,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会使物的这种据为已有更具有正当性。毕竟他人无法干预自己的劳动,劳动较之占用具有更强的属我性。正因为劳动较之占用更能够体现人的本质,因此当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劳动财产权理论时,才会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以至于拉斯莱特将洛克的《政府论》称为“论述财产权的巨著”。


洛克的核心主张是对于外界物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证成是基于自身的劳动。劳动之所以能够确证财产权,就在于我的劳动只能是属于我的。这种推论之所以成立,就在于劳动只能是来源于我的“人身”,而“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Person)享有一种所有权(Property)”。虽然在这里洛克使用的是“Person”,但还远不是黑格尔所言的“人格”概念,这里的“Person”只不过是经验意义上的身体。洛克在劳动财产权的具体论证中,无论是所说的捡拾的橡实,还是立足于土地的耕作,这种对具体的劳动的理解无不体现着他将“Person”视为经验上的身体的意图。这种劳动仅仅是来自于一种单纯的人身,因而即使将劳动出售给他人也无害于我的自由。正是由于这种劳动财产权的基础在于经验意义上的身体,给了麦克弗森以阐释的空间。既然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权仅仅属于我的人身而不是我的人格,那么这种出售自己劳动的行为并无害于我的自由或人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麦克弗森将洛克解读为典型的“占有性个人主义”思想的代表,“个人实质上是自己人身或能力的所有权人,为此他对社会无所亏欠”。因而洛克虽然使用了“Person”一词,但他的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基础只是在于经验意义上的人身。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劳动财产权理论还有其他的困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劳动确证财产权引起的歧义。劳动财产权的关键点就在于将我的劳动与外界物作了一种结合,但这种结合是充满着矛盾的。在这里,罗伯特·诺奇克以一种玩笑的口吻指出了其问题所在。如果劳动能够确证财产权,那么当我在大海面前倒掉番茄汁这一劳动能否因为番茄汁混入大海而实现我对整个大海的拥有呢?即使将劳动的含义狭义化,将其视为一种创造价值的活动,也仍然是存在问题的。通过在土地上的耕作劳动虽然收获了土地之上的产品,提高了土地本身的价值,但这些并不能就必然证成其对土地的财产权。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洛克所设想的“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击碎这一美好设想。而这也是蒲鲁东否定劳动证成财产权的要点之一,即“产品的所有权”不能必然证成“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因此,无论是“占用”还是“劳动”意义上的“占有”,通过这些方式实现人与外界之物的关联都存在着偶然性,随着条件的不同都可以将财产权从人的本质中分离开来。而财产权作为自由的一种具象化,必须找到一种能够实现人的本质的方式,而这只能是黑格尔的“人格”概念。



二、人格与财产权的必然相遇


虽然在前面分析财产权不是一种占有时,以“占用”和“劳动”为例进行论述,但这只是为了论述的方便,首先,除了“占用”和“劳动”之外,“占有”也可能表现为其他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占用和劳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交叉的。蒲鲁东在利用“占用”和“劳动”否定财产权时也承认了这一点,因此在专门讨论“劳动”时他也主张将“占用”“一并加以讨论”。黑格尔也有类似的做法,在黑格尔谈论“占有”,特别是“取得占有”时,提到了身体的把握、“给物以定形”以及“单纯的标志”这三种取得占有的方式。这些取得占有的方式很难说纯粹是一种“占用”或是劳动,更多的是兼具两者的特征。


那么以“占用”和“劳动”为例去强调财产权不可能是一种占有到底意味着什么?需要明确的是,主张财产权非占有绝不是否定占有的积极意义,其实占有在财产权理论中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康德在谈论“法权上的‘我的’”之时就主张将“理知的占有”从“感性的占有”中抽离出来,从而试图从法权来理解“占有”,并以此将这种占有近似于财产权。黑格尔也不例外,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讨论财产权时花了大量的篇幅讨论占有。因此,笔者这里对占有的反对只是一种根源上的反对。换言之,财产权作为人的自由的一种具象化的表述,其体现的是人的本质、人的自由。而占有作为一个经验概念,并不能真正切中人的本质。占有作为一个工具,在为财产权奠基之后固然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但在奠基的环节上,必须将占有否定掉,而真正能够为财产权奠基的,只能是黑格尔所说的“人格”(Person)。


当黑格尔使用“人格”时,必须将其与自由意志联系起来。而这也是为何上文谈到洛克的“Person”时笔者坚持认为其不是人格而只是经验上的人身的原因之一。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明确表示每个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一个意志”,“具有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因此在康德那里,每个理性存在者的行动都不是基于个人的冲动或欲望,而是以一种“绝对命令式”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也就是康德所言的“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原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黑格尔在为财产权奠基时不可能诉诸于“占有”这样的偶然和任性,他必然从意志出发为其奠基。又因为此时的“财产权”仅仅是一种法权,还未充分展开,因而黑格尔从意志的最初环节“人格”出发讨论财产权的必要性。“Person”一词虽然在洛克的《政府论》中也使用过,但只有在黑格尔那里这一词才真正具有“人格”的含义。黑格尔指出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并下了一个命令:“成为一个人(Person),并尊敬他人为人(Personen)。”正是这样的一种“人格”概念,才真正证成了财产权,从而真正与人本质关联。


由于在黑格尔那里,人格作为自由意志的第一个环节,其具有权利能力。因此,人格有资格通过自己的权利将外界之物纳入到自己的视域之中,并将其据为己有。在人格的这样一种权利能力面前,外界之物在没有另一个意志统摄之前是没有任何权利能力的。正是外界之物的这种被动性使得人格的这样一种权利能够在外界之物中实现出来。但是这仅仅只是黑格尔人格财产权理论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可能性,那么为什么人格一定要与外界物相结合呢?为何人格不去选择一种不结合财产权的方式呢?换言之,黑格尔眼中的“私人所有权”有何必要性?黑格尔接下来用“普遍人格”这一概念去说明了这种结合之必要性,从而为其人格财产权理论奠定了基础。


如果人格具有这样一种权利能力而不去把外在之物据为己有,人格的这种固守在主观性一侧的做法甚至没有资格称其为“人格”。人格之所以是一种“普遍人格”,就在于人格虽然是自由意志的第一个阶段,但它也是一种自由意志。既然是自由意志,就必须现实化。一味地守在主观性一侧并不能称其为自由意志,自由意志需要扬弃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对立,这不仅意味着“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更要在客观性中“仍留守在自己那里”。


换言之,如果人格不把自己视为一种“普遍人格”,不去将自己现实化,那么在黑格尔看来这是“矛盾的和无意义的”,人格必然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在笔者看来。正是作为普遍人格的这样一种人格概念,支撑起来了整个黑格尔人格财产权理论的宏伟大厦。在这样的普遍人格之中,才能够去说明人格的权利能力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利用这种权利能力去证成财产权的。在这样一种理论构想之下,黑格尔通过将意志体现在他物之中来说明私人所有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来自于自由意志在人格阶段整合主观性与客观性从而现实化的一种理论尝试。


另外,正是由于这样的一种人格是普遍人格,黑格尔在谈论人格财产权时就不只是在单纯的讨论某一个人格,而是需要将他人的人格纳入视域之中。正如前面所言,人格作为一种权利能力,固然能将没有他人意志包含其中的外界之物据为己有。但是单个的人格还需要处理与已经在他人意志控制下的外界之物的关系问题。正是在这里,黑格尔认为仅仅通过意志体现在物之中并不能实现“人格的定在”,这还仅仅是“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还需要去“取得对物的占有”,而这已然包含“他人的承认”。特别是在“契约”阶段,单个人格为了获得财产权,仅仅凭借我的意志是不够的,还需要将我的意志与他人的意志组成一种共同意志才能获得财产权。


基于此不难发现,人格拥有一种权利能力的背后是基于人格特别是普遍人格现实化的必然要求。因此财产权的根源就在于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自由必然要与外界之物相结合,在这样的一种结合中人才是真正自由的。而这样一种普遍人格式的结合必然也意味着人格与人格之间的相互承认。毕竟,财产权的证成不仅仅是一种单独的人格与物的关系,而是牵涉到人格与人格之间的关联。正如丽莎·奥斯丁(Lisa Austin)所言:“财产权的规范基础”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物关系”。


如上面所分析的,普遍人格覆盖了人格之间的互动。即使如此,这里黑格尔所说的仍然只是一种“人格”。由于只是一种人格,这里谈到的就不是黑格尔后来在市民社会中提到的人(Mensch)。换言之,黑格尔在这里仅仅只是把现实的人当成一种抽象的人格,他在“抽象法”阶段并不考虑人的需要或者欲望。在黑格尔看来,人格虽然是一种普遍人格,但也只是作为一种抽象人格,至于实践活动中现实的人的需要、欲望等等涉及到具体性、特殊性等方面,黑格尔则不予考虑。黑格尔认为这些特殊方面“没有与自由同一化”,只不过是“偶然的事情”。因而,在《法哲学原理》之“抽象法”阶段中,虽然关于财产权的讨论涉及到他人的人格,但正如霍耐特所言,即使涉及到“主体间安排”,主体也仅仅“以最少的人格投入其中”。


因此黑格尔谈论人格财产权时,立足点就在于自由意志的现实化。财产权之所以能够成立且必要,就在于作为自由的主体需要借助财产权实现这种自由。因此,较之于通过占用和劳动获得财产权,人格财产权显得更为必要,因为这是人的自由不可或缺的。但是,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是抽象的,黑格尔所主张的私人所有权的合理性在于“每个人(Mensch)必须拥有财产”。这里的人与其说是“Mensch”,还不如说是抽象的人格(Person)。因为这种对财产权的“有”只是一种抽象的空规定,其中不涉及“拥有多少”的问题,这里是没有任何具体和特殊的。正如约阿希姆·里特所看到的,黑格尔在“抽象法”中对于“财产的社会性问题”采取了一种“搁置”的态度。


这种“搁置”态度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巧妙的策略,因为黑格尔如果仅仅强调人格有财产权,而不考虑财产权的具体性及特殊性,确实能够避开财产权的社会化带来的诸多问题。蒲鲁东之所以猛烈批判财产权特别是私人所有权时,就在于财产权无法实现蒲鲁东所设想的“绝对平等的体系”。而蒲鲁东对财产权的攻击却与黑格尔对财产权的维护是错位的,蒲鲁东批判的是财产权无法实现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黑格尔维护的是一种抽象的人格财产权。但是,即使能够避开蒲鲁东的批判,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也是需要走向具体的。因为“人格”是存在局限性或不足的。正如霍纳特所言,如果仅仅固执于“主观权利”,不知道对于自己的主观权利“保持适当的尺度”,那么就无法“参与社会生活”,从而导致一种“不确定性之痛”。


既然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成功为财产权奠基,指出了财产权对于个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有理由期待黑格尔在走向具体的过程中能够回应蒲鲁东的关切,从而在社会平等的意义上维护财产权。而这种尝试集中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之“市民社会”阶段,遗憾的是,黑格尔这种具体化的方案并不成功。



三、走向何种的具体?


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将财产权奠基于人格之上,从而把财产权视为人之自由的必要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才真正奠定了财产权的基础。另外,正是因为这种人格是一种普遍人格,因而这种人格财产权里面是包含着人格与人格之间的承认,而不仅仅只考虑某个孤立的人格。


但是,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只是论证了每个人格都应当有财产权,这种论证只是在抽象的意义上是有效的。可是在现代社会,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涉及财产权问题时,不只是作为一个抽象的人格,而是有着诸多社会关系、欲望及需要的活生生的人。因此,黑格尔需要走出人格与财产权的抽象法权关系,从具体的现实的人出发来讨论财产权。而这一论述,集中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这一阶段。在“市民社会”这一阶段,人不再是如“抽象法”那样的人格(Person),而是“人”(Mensch),我们也可以称为“市民”。那么黑格尔是如何走向这种具体的人的呢?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有两个原则:


(1)每个个体都是“作为特殊的人本身”;(2)这个特殊个体必须“通过他人的中介”。


从这里可以看出,市民社会中的市民一方面将自己的特殊利益作为目的,而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另一方面,自己又不能完全将他人排除出去,自己和他人又必须共处在这样的一个体系之中。因此市民社会仅仅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还未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在这样的市民社会中,每个人虽然都是在这样的体系中“分享普遍财富”,但每个人的资本不同,技能有差异,还有其他一些偶然的因素,其最终只能是每个人从“普遍财富”中得到有差异的财产。黑格尔甚至认为,这种由于自身禀赋或者资本不同甚至偶然性带来财产的差异化会导致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甚至会“产生贱民”。


不过,面对着市民社会中的贫困问题,黑格尔不认为利用富人或者国家的公共机构直接加以援助就可使其摆脱贫困。因为“市民社会的原则”就是个人的特殊利益,每个人必须自己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是直接给予物质的资助会伤害那些个人“独立自尊的感情”,而如果给他们的提供劳动机会又会导致生产量增长,这种增长带来的“祸害”即使是“财富过剩”的市民社会也不足以应对。


虽然黑格尔不赞同这样直接援助或提供劳动机会,但他还是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案,比如黑格尔试图利用“同业公会”来解决市民社会的贫困问题。这里的“同业公会”实际上就是让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认识到自己既然是“同业公会”中的成员,就应当“提升为对一个共同目的的自觉活动”。由于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坚持自身的特殊目的,希望去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但在这个体系之中又不能独善其身,其利益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他人,因而必须存在一种形式的普遍性。因此,黑格尔在这里确实看到了现代社会中的贫困问题,少数人拥有着多数的财富。不过“同业公会”仅仅是一种设想,对于市民社会中的贫困问题黑格尔仅仅是一针见血的指出来了,他自己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正如伍德所言:“黑格尔关于贫困问题的反思是以一种令人绝望的劝告结尾的。”


从上不难发现,黑格尔真正去讨论人(Mensch)与财产权的关系时,更多的只是在“描述”现实。由于一个个具体的人的需要、欲望、技能是不同的,市民社会必然会出现贫富差距,甚至导致贱民的产生。黑格尔看到了这些问题,也设想用一种“同业公会”或者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的国家去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和解。但是,在这里,更多的还是对具体的人与财产权的关系的一种无可奈何。或者说,为了维护人格财产权中对人的自由的确证,在谈论到具体的人时似乎只有这样接受这样的现实,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似乎是无法解决的。因此这种走向具体的方式并不能使得财产权从自由真正走向平等,而这也是后世攻击财产权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的根本之点。


当蒲鲁东宣称财产权是一种“盗窃”时,正如前文所述,他不是去反对黑格尔在人格财产权中所辩护的私有财产权。蒲鲁东批判的不是每个人应当有财产权,而是在走向具体的过程中反对黑格尔。正如所分析的,黑格尔在走向具体的过程中仅仅是接受“现实”,承认贫富差距和贱民的存在。但在蒲鲁东的视域中,这种走向具体的方式并不是真正的现实。当蒲鲁东否定财产权的存在时,他的目的是克服“社会的祸害的根源”。换言之,他不接受黑格尔所论述的那种走向具体的方式。但是在建构这种真正的理想的具体时,蒲鲁东其实并不成功。蒲鲁东要求一个“绝对平等的体系”,从而主张走向“个人的占有”(Individual possession)。但是这种“绝对平等”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利用“占有”去取代财产权无助于解决具体的人面临的深刻问题,况且这种“占有”也没有达到黑格尔人格财产权所确证的个人自由的高度。


正是由于黑格尔在走向具体的过程中只是描述“现实”,而蒲鲁东仅仅是退回到法权中低一级的“占有”解决具体中的问题,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建构性。马克思批判黑格尔颠倒了主谓关系,将主体或精神置于人之上,“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他的真正理论意图究竟是什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宣称要“消灭私有制”,他所要消灭的是什么样的财产权?应当看到,马克思所批判的黑格尔或者批判的财产权绝不是黑格尔在人格财产权中所论证的那种意义上的财产权。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大礼服”举例,在马克思看来这个供我穿的衣服“不能使我支配任何甚至是最少量的他人劳动”,因而并不能算作“私有财产”,因而是不应当对其加以批判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批判的不是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以及对财产权的攻击在于他不认同这样一种走向具体的方式。在走向具体的过程中,并不能仅仅像黑格尔那样接受人与人不平等这一“市民社会”的“现实”,也不能像蒲鲁东那样退回到法权中去加以解决。仅仅诉诸于法权,只能在人格的意义上考虑人,而无法真正考虑现实的人的丰富性。抽象的法权只能去容纳个体的自由,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也是马克思在走向具体的过程中涉及到具体的社会关系或者生产关系,并主张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原因之一。这种“重建”其实就是在财产权已然奠基在自由之上以后,力图使得财产权能够体现出社会的平等向度,从一种非占有的自由走向具体的平等。



余  论


黑格尔人格财产权理论的真正意义在于实现了财产权与人的本质关联,财产权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其是自由意志现实化的必然要求,是人之自由的根本保证,而这是“占有”所做不到的。无论是一种“占用”还是“劳动”,都仅仅是一种“占有”,仅仅只能把财产权视为人的一种偶性,无法真正为财产权奠基。但是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不是尽善尽美的,这种非占有的自由只是一种抽象的人格。因此,即使在黑格尔那里,他也要走出抽象的人格财产权,并在“市民社会”中论证现实的人与财产权的关系问题。但黑格尔在走向具体的过程中,并有完成财产权的平等向度的建构。而蒲鲁东退回到法权以拯救具体的平等的做法只是一种南辕北辙,因为法权只是人格的一种权利能力,其无法承担走向具体的平等的理论建构。财产权作为社会自由与平等的具象化,在经由黑格尔人格财产权理论确证自由之后,迫切需要解决其所面临的平等困境。只有财产权实现了一种具体的平等后,财产权才能承担起实现人类社会自由与平等的一种先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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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责任编辑 | 关依琳

文字编辑 | 林淑萍 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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